自主創業
雖然自己開公司創業的精神在瑞士有著悠久的歷史,而且受到政府的鼓勵支持,但作為外國人在瑞士開公司,仍需要得到政府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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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外國人要想在瑞士從事自由職業或自主創業,依其原籍國的不同申請手續會有很大差異。適用於來自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公民的法規有別於適用於第三國公民的法規。
歐洲自貿聯盟公民
歐盟和歐洲自貿聯盟的公民有權在瑞士從事自由職業或創辦企業。他們要想取得有效期為五年並可延期的(B類)居留證,則必須證明自己從事的職業有收入,足以支付生活成本。
要取得許可, 申請者必須向州有關部門提交自己企業的合法註冊憑證,以自營企業者名義在職業登記處和社保中心登記,並提交商業企劃、財務資料或在商業登記冊上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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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B類居留證,歐盟/歐洲自貿聯盟公民可以開辦任何法人形式的企業。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至少應有一名董事會成員在瑞士居住;而對責任有限公司的要求,則是至少應有一名有簽字權的董事在瑞士居住。
從事自僱的歐洲公民一旦不能支付生活支出、需要依賴福利救濟,就失去在瑞士居留的權利。
跨境工作者
持有歐盟/歐洲自貿聯盟公民身份的跨境工作者可以在瑞士創辦公司和從事自由職業。他們必須向州有關部門證明可以在瑞士從事營利性自僱職業,例如提交商業企劃、合法註冊憑證、辦公駐地憑證、公司成立或財務資料等企業文件。
如果從事自僱職業的可能性得到證明,有關部門會簽發有效期為5年,且可延期的跨境許可證(歐盟/歐洲自貿聯盟G類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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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國公民
第三國公民只有在其具備特別的資格,且從事的活動有利於瑞士的經濟利益時,才能獲准進入瑞士勞動力市場。
擁有長期居留許可(C類居留證)的外國人有權從事自僱職業或創辦企業。其他第三國公民則必須提出申請,同時需證明自己有能力支付各種開支,而且他們未來的企業會對瑞士勞動力市場產生持久的積極影響。
瑞士對來自第三國的工作者有配額限制。英國自從脫離歐盟後,也被視為第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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