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胶囊事件,对瑞士安乐死有何影响?
瑞士是少数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之一,然而去年一种新型安乐死工具-Sarco自杀胶囊在瑞士使用后,引发了争端,实施安乐死组织的内部人员被逮捕。这件事在瑞士引发了新一轮围绕进一步规范安乐死的讨论。那么这一事件是否会促使瑞士制定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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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通讯:瑞士媒体里的中国
瑞士的辅助自杀组织已经存在多年,他们采用的安乐死方式是在完成所需手续之后,为病人准备好致死药剂,由病人亲手打开点滴开关,结束生命。
现在出现了一种新安乐死方法-澳大利亚医生、安乐死倡导者菲利普·尼奇克(Philip Nitschke)和荷兰工程师亚历克斯·班宁克(Alex Bannink)发明了一种Sarco自杀胶囊,人进入后打开氮气开关,在这个密封胶囊中死去。
首先要是尊严(Dignitas)/解脱(Exit)协会的会员,非会员会先得到相关资料,签字成为会员之后,开始进入安乐死预备程序:
投递个人资料,包括安乐死书面申请、病例、生平简介。
协会在审核资料之后与会员联系,并将会员资料递交给一位与协会有合作关系的医生,做出评判是否符合安乐死条件,
如果符合,会员会得到一个“暂时通过”的通知,有了这个通知意味着可以随时赴瑞实行安乐死,
从这时便可以着手准备在瑞士获得死亡证明所需要的居住地户籍材料。户籍材料开具日期与安乐死施行日期之间,最多间隔半年。
材料齐全后可以约定实施日期,
实施安乐死,
确认死亡。
*在整个过程中,如果有一丝半毫的犹豫,都可以重新考虑。
资料来源:尊严(Dignitas international)
去年一名有健康问题的美国女性在瑞士进入Sarco自杀胶囊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是首位使用这个新型安乐死工具的人。然而Sarco自杀胶囊的合法性却在瑞士遭到质疑,因此当时负责组织这次安乐死的相关人员被逮捕。
去年9月,这位64岁,患有免疫系统疾病的美国女性在Sarco自杀胶囊中离世,安乐死组织“最后一程”(The Last Resort)将自杀胶囊停放在靠近德国边境的瑞士沙夫豪森州的一片树林中。
这位女性在死前录制了一段视频,简单扼要地说明了自己的自杀动机,然后坐进胶囊,当系统就绪后,她毫不迟疑地按下了按钮。几分钟后,她就停止了呼吸。
荷兰《人民报》(Volkskrant)的一名摄影师后来做出了这样的描述,她与安乐死组织”最后一程”的成员一起亲眼目睹了这一自杀过程。
菲利普·尼奇克从德国远程观看了Sarco自杀胶囊内安乐死的过程。因此,与其他在场的人不同,他没有被捕。
沙夫豪森州早在2024年年中就已明确公开表示,不同意在该州境内使用自杀胶囊,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
原本想成为第一个在Sarco自杀胶囊中结束生命的人是另一位美国人,但因为瑞士各州的抵制,而放弃了计划。后来,她在一家瑞士安乐死组织的帮助下结束了生命。临终前,她对“最后一程”组织表达了强烈的不满。
所以在第二次尝试中,“最后一程”不再顾及瑞士机构的警告,而且就在瑞士联邦委员会对这种新型胶囊发表意见的当天,实施了Sarco自杀胶囊中的安乐死。当日,司法部长明确表示,瑞士不允许使用这种胶囊。
安乐死组织“最后一程”在瑞士受到了怎样的处置?
大多数参与沙夫豪森森林自杀事件的人在被捕后不久即被释放。
只有“最后一程”的联合主席、德国安乐死组织尊严的前媒体发言人弗洛里安·威尔莱特(Florian Willet)被关押了70天,直到12月初才获释。
负责此案的检察院表示,此案不存在杀人嫌疑,但“有强烈的协助和唆使自杀的嫌疑”。
至于是否会提起诉讼,目前尚不明确。“最后一程”组织有意走司法程序。在瑞士,安乐死法律框架下的纠纷一般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
在瑞士使用Sarco自杀胶囊是否违法?
这最后将由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但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
虽然瑞士方都认为使用Sarco自杀胶囊不符合法律要求,但理由却各不相同,而且都不具备法律说服力。
例如,瓦莱州认为该胶囊未受到瑞士医药管理局Swissmedic的认证,而该机构表示,该胶囊不属于医疗产品,因此他们并不对其负责。
瑞士司法部长伊丽莎白·鲍姆-施奈德(Elisabeth Baume-Schneider)对议会表示,Sarco自杀胶囊不符合产品安全法的要求;此外,胶囊中使用的氮气也违反了瑞士的《化学用品法》。
然而这些法律是否适用于安乐死,尚需考量,因为安乐死涉及到的是自我决定死亡的基本权利。
去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针对近年来最为轰动的一个案件做出裁决时,就对这些法律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当时瑞士最高法院判决瑞士法语区安乐死组织“解脱”(Exit) 的前副主席皮埃尔·贝克(Pierre Beck)无罪。
贝克为一名86岁的健康女性提供了辅助自杀,这名女性希望与身患重病的丈夫一起死。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做出的裁定是,《治疗产品法》和《麻醉品法》均不适用于此案。
多位观察家现在也表示,联邦委员会援引的《产品安全法》亦不适用于Sarco自杀胶囊。
因此,只有《瑞士刑法》第115条可作为审理安乐死案件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禁止出于“自私动机”的协助自杀;而且自杀行为必须由自杀者本人实施(尽管这一点在律师中存在争议)。
此外,对求死者的健康状况和判断能力的评估属于医生的责任。瑞士医学科学院为相关医生发布了一些指导方针,但这些方针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安乐死组织则自行制定了其服务条件和规则。
Sarco自杀胶囊案件后,瑞士安乐死组织是否要求加强监管?
总体而言,瑞士机构并未提出具体要求。
只有来自“生命周期”(Life Circle)组织的著名安乐死工作者艾丽卡·普雷希格(Erika Preisig)明确表示:“我认为,每一个新成立的安乐死组织都应该首先获得营业执照,就像医生诊所开业前一样。”
瑞士最大的安乐死组织瑞“解脱”(Exit)则非常明确地反对更严格的监管:”与今天的情况相比,任何新制定的特殊法律都会进一步限制协助自杀。”
该组织认为,具体环节应该参考最新的法院判决,因为这些判决最能反映时代需求。另一个瑞士安乐死组织“尊严”也同样反对出台更严格的规定。
对瑞士这些已经存在多年的安乐死组织来说,重要的是在实施安乐死的时候严格依法办事,因为只有证明材料齐全,才能避免导致法医检查和警方的干预。
一些州已经就此制定了一些简化程序,特别是索洛图恩州(Solothurn),该州与安乐死组织“Pegasos”共同制定了一个样本方案,并于12月开始实施。
然而,在瑞士许多地区,安乐死仍需支付高昂的费用,而且亲属在悲悼过程中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干扰(询问情况,填写表格等)。
著名的安乐死倡导者和先驱路德维希·米内利(Ludwig A. Minelli)及其安乐死组织“尊严”还呼吁瑞士允许主动安乐死。米内利这是受到了荷兰模式的启发,在荷兰当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允许对阿尔茨海默症患者实施主动安乐死。
瑞士政治家是否会对安乐死重新进行规范?
Sarco自杀胶囊在瑞士首次投入使用引发事端之后,两位议员分别向瑞士联邦议会递交了请愿(Vorstoß):瑞士人民党国民院议员妮娜·菲尔·杜瑟(Nina Fehr Düsel)在请愿中呼吁联邦委员会针对如何禁止Sarco胶囊做出明确表态;绿色自由党人帕特里克·海希格(Patrick Hässig)则希望了解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协助自杀的法律框架。
然而这两项请愿似乎都不容易得到满足,联邦委员会已经针对安乐死相关法律发表了意见,并明确表示不需要增加任何监管措施。政府在反馈中写到:目前的法律框架 “清晰而开放,足以应对瑞士以自由的态度对待安乐死所带来的问题”。
联邦提及了2011年的一个“姑息治疗、自杀预防和有组织协助自杀”报告,认为以这一报告为基础,近期政府不需要针对协助自杀进行具体规范。这项报告中所含带的法律条款也多次得到议会的确认。
的确,以往针对协助自杀进行具体规范的数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1942年《瑞士刑法》第115条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运用和诠释一直在发挥着作用。
因此尽管这次Sarco自杀胶囊事件带来了群情激动,但这依然不会促使瑞士制定安乐死新法。
在瑞士可请拨打求助电话143,也可以在www.143.ch上找到电子邮件地址和沟通联系方式,这项服务是匿名和免费的。
儿童和青少年,可拨打瑞士青少年慈善基金会(Pro Juventute)提供的求助电话147,还可以通过短信、聊天和电子邮件与他们取得联系,所有详细信息可在www.147.ch网站上找到。
瑞士各州这方面的更多信息和联系方式可在www.reden-kann-retten.ch网站上查询。有亲人自杀身亡的人需要帮助,可查询www.trauernetz.ch网站。
Sarco自杀胶囊会对瑞士的安乐死产生影响吗?
当瑞士安乐死机构“解脱”和“尊严”被问及此事时,他们都回答,使用这种自杀胶囊结束生命目前是一种边缘现象,需求量不会很大。
瑞士安乐死组织的经验是,大多数人都是在亲人的陪伴下牵着他们的手离开人世的。而在“安乐死的特斯拉”-Sarco自杀胶囊中,生命的最后时刻要自己一个人面对。
不过,“最后一程”组织在其网站上表示,这种胶囊也可用于双人安乐死。今年9月,一对英国夫妇的“一起安乐死计划”曾成为头条新闻。
目前仍很难预测出人们对Sarco胶囊的实际需求数字;也尚不清楚尼奇克和 “最后一程”是否只在瑞士提供Sarco胶囊服务。在一次接受《新苏黎世报》(NZZ)采访时,尼奇克提到,芬兰是一个可能的替代国。在2020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做出一项相关裁决后,德国使用胶囊的法律范围也有所增大。
不过,尼奇克最初的想法是提供胶囊的设计图纸,让全世界想要结束生命的人都能用3D打印机打印出零部件,然后自己组装自己的自杀胶囊,但目前这一想法成为现实的可能性似乎不大。
《最后一程》曾公开,胶囊打印成本约为15000欧元(约合12万人民币)。但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来说,自己动手组装自杀胶囊应该不太现实。
(编译自德文:杨煦冬/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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