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膠囊事件,對瑞士安樂死有何影響?
瑞士是少數允許安樂死的國家之一,然而去年一種新型安樂死工具-Sarco自殺膠囊在瑞士使用後,引發了爭端,實施安樂死組織的內部人員被逮捕。這件事在瑞士引發了新一輪圍繞著進一步規範安樂死的討論。那麼這事件是否會促使瑞士制定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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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通讯:瑞士媒体里的中国
瑞士的輔助自殺組織已經存在多年,他們採用的安樂死方式是在完成所需手續之後,為病人準備好致死藥劑,由病人親手打開點滴開關,結束生命。
現在出現了一種新安樂死方法-澳洲醫生、安樂死倡導者菲利普·尼奇克(Philip Nitschke)和荷蘭工程師亞歷克斯·班寧克(Alex Bannink)發明了一種Sarco自殺膠囊,人進入後打開氮氣開關,在這個密封膠囊中死去。
首先要是尊嚴( Dignitas )/解脫(Exit)協會的會員,非會員會先得到相關資料,簽字成為會員之後,開始進入安樂死預備程序:
投遞個人資料,包括安樂死書面申請、病例、生平簡介。
協會在審核資料後與會員聯繫,並將會員資料交給一位與協會有合作關係的醫生,做出評判是否符合安樂死條件,
如果符合,會員會得到一個「暫時通過」的通知,有了這個通知意味著可以隨時赴瑞實行安樂死,
從這時便可以著手準備在瑞士取得死亡證明所需的居住地戶籍資料。戶籍資料開立日期與安樂死施行日期之間,最多間隔半年。
材料齊全後可約定實施日期,
實施安樂死,
確認死亡。
*在整個過程中,如果有一絲半毫的猶豫,都可以重新考慮。
資料來源:尊嚴(Dignitas international)
去年一名有健康問題的美國女性在瑞士進入Sarco自殺膠囊結束了自己的生命。這是第一位使用這個新型安樂死工具的人。然而Sarco自殺膠囊的合法性卻在瑞士遭到質疑,因此當時負責組織這次安樂死的相關人員被逮捕。
去年9月,這位64歲,患有免疫系統疾病的美國女性在Sarco自殺膠囊中離世,安樂死組織「最後一程」(The Last Resort)將自殺膠囊停放在靠近德國邊境的瑞士沙夫豪森州的一片樹林中。
這位女性在死前錄製了一段視頻,簡單扼要地說明了自己的自殺動機,然後坐進膠囊,當系統就緒後,她毫不遲疑地按下了按鈕。幾分鐘後,她就停止了呼吸。
荷蘭《人民報》(Volkskrant)的一名攝影師後來做出了這樣的描述,她與安樂死組織「最後一程」的成員一起親眼目睹了這一自殺過程。
菲利普·尼奇克從德國遠端觀看了Sarco自殺膠囊內安樂死的過程。因此,與其他在場的人不同,他沒有被逮捕。
沙夫豪森州早在2024年年中就已明確公開表示,不同意在該州境內使用自殺膠囊,否則將採取法律措施。
原本想成為第一個在Sarco自殺膠囊中結束生命的人是另一位美國人,但因為瑞士各州的抵制,而放棄了計劃。後來,她在一家瑞士安樂死組織的幫助下結束了生命。臨終前,她對「最後一程」組織表達了強烈的不滿。
所以在第二次嘗試中,「最後一程」不再顧及瑞士機構的警告,而且就在瑞士聯邦委員會對這種新型膠囊發表意見的當天,實施了Sarco自殺膠囊中的安樂死。當日,司法部長明確表示,瑞士不允許使用這種膠囊。
安樂死組織「最後一程」在瑞士受到了怎樣的處置?
大多數參與沙夫豪森森林自殺事件的人在被捕後不久即被釋放。
只有「最後一程」的聯合主席、德國安樂死組織尊嚴的前媒體發言人弗洛里安·威爾萊特(Florian Willet)被關押了70天,直到12月初才獲釋。
負責此案的檢察院表示,此案不存在殺人嫌疑,但「有強烈的協助和唆使自殺的嫌疑」。
至於是否會提起訴訟,目前尚不清楚。 「最後一程」組織有意走司法程序。在瑞士,安樂死法律架構下的爭議一般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裁決。
在瑞士使用Sarco自殺膠囊是否違法?
這最後將由聯邦最高法院做出裁決,但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
雖然瑞士方都認為使用Sarco自殺膠囊不符合法律要求,但理由卻各不相同,而且都不具備法律說服力。
例如,瓦萊州認為該膠囊未受到瑞士醫藥管理局Swissmedic的認證,而該機構表示,該膠囊不屬於醫療產品,因此他們並不對其負責。
瑞士司法部長伊麗莎白·鮑姆-施奈德(Elisabeth Baume-Schneider)對議會表示,Sarco自殺膠囊不符合產品安全法的要求;此外,膠囊中使用的氮氣也違反了瑞士的《化學用品法》。
然而這些法律是否適用於安樂死,尚需考慮,因為安樂死涉及到的是自我決定死亡的基本權利。
去年3月,聯邦最高法院針對近年來最轟動的一個案件做出裁決時,就對這些法律的適用性提出了質疑。當時瑞士最高法院判決瑞士法語區安樂死組織「解脫」(Exit) 的前副主席皮埃爾貝克(Pierre Beck)無罪。
貝克為一名86歲的健康女性提供了輔助自殺,這名女子希望與身患重病的丈夫一起死。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做出的裁定是,《治療產品法》和《麻醉品法》均不適用於此案。
多位觀察家現在也表示,聯邦委員會援引的《產品安全法》亦不適用於Sarco自殺膠囊。
因此,只有《瑞士刑法》第115條可作為審理安樂死案件的法律依據。該法規定,禁止出於「自私動機」的協助自殺;而且自殺行為必須由自殺者本人實施(儘管這一點在律師中存在爭議)。
此外,對求死者的健康狀況和判斷能力的評估屬於醫生的責任。瑞士醫學科學院為相關醫生發布了一些指導方針,但這些方針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安樂死組織則自行製定了其服務條件和規則。
Sarco自殺膠囊案件後,瑞士安樂死組織是否要求加強監管?
整體而言,瑞士機構並未提出具體要求。
只有來自「生命週期」(Life Circle)組織的著名安樂死工作者艾麗卡·普雷希格(Erika Preisig)明確表示:「我認為,每一個新成立的安樂死組織都應該首先獲得營業執照,就像醫生診所開業前一樣。
瑞士最大的安樂死組織瑞“解脫”(Exit)則非常明確地反對更嚴格的監管:「與今天的情況相比,任何新制定的特殊法律都會進一步限制協助自殺。」
該組織認為,具體環節應該參考最新的法院判決,因為這些判決最能反映時代需求。另一個瑞士安樂死組織「尊嚴」也同樣反對推出更嚴格的規定。
對瑞士這些已經存在多年的安樂死組織來說,重要的是在實施安樂死的時候嚴格依法辦事,因為只有證明資料齊全,才能避免導致法醫檢查和警方的干預。
一些州已經就此制定了一些簡化程序,特別是索洛圖恩州(Solothurn),該州與安樂死組織「Pegasos」共同製定了一個樣本方案,並於12月開始實施。
然而,在瑞士許多地區,安樂死仍需支付高昂的費用,而且親屬在悲悼過程中會受到有關部門的干擾(詢問情況,填寫表格等)。
著名的安樂死倡導者和先驅路德維希·米內利(Ludwig A. Minelli)及其安樂死組織「尊嚴」也呼籲瑞士允許主動安樂死。米內利這是受到了荷蘭模式的啟發,在荷蘭當滿足一定條件時,也允許對阿茲海默症患者實施主動安樂死。
瑞士政治家是否會對安樂死重新進行規範?
Sarco自殺膠囊在瑞士首次投入使用引發事端之後,兩位議員分別向瑞士聯邦議會遞交了請願(Vorstoß):瑞士人民黨國民院議員妮娜·菲爾·杜瑟(Nina Fehr Düsel)在請願中呼籲聯邦委員會針對如何禁止Sarco膠囊做出明確表態;綠色自由黨人帕特里克·海希格(Patrick Hässig)則希望了解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協助自殺的法律框架。
然而這兩項請願似乎都不容易滿足,聯邦委員會已經針對安樂死相關法律發表了意見,並明確表示不需要增加任何監管措施。政府在回饋中寫到:目前的法律架構「清晰而開放,足以應對瑞士以自由的態度對待安樂死所帶來的問題」。
聯邦提及了2011年的一個「安寧療護、自殺預防和有組織協助自殺」報告,認為以這項報告為基礎,近期政府不需要針對協助自殺進行具體規範。這項報告中所含帶的法律條款也多次得到議會的確認。
的確,以往針對協助自殺進行具體規範的數次嘗試,都以失敗告終。 1942年《瑞士刑法》第115條以及聯邦最高法院對該條款的運用和詮釋一直在發揮作用。
因此儘管這次Sarco自殺膠囊事件帶來了群情激動,但這依然不會促使瑞士制定安樂死新法。
在瑞士可請撥打求助電話143,也可以在www.143.ch上找到電子郵件地址和溝通聯絡方式,這項服務是匿名且免費的。
兒童和青少年,可撥打瑞士青少年慈善基金會(Pro Juventute)提供的求助電話147,還可以透過簡訊、聊天和電子郵件與他們取得聯繫,所有詳細資訊可在www.147.ch網站上找到。
瑞士各州這方面的更多資訊和聯絡方式可在www.reden-kann-retten.ch網站上查詢。有親人自殺身亡的人需要協助,可查詢www.trauernetz.ch網站。
Sarco自殺膠囊會對瑞士的安樂死產生影響嗎?
當瑞士安樂死機構「解脫」和「尊嚴」被問及此事時,他們都回答,使用這種自殺膠囊結束生命目前是一種邊緣現象,需求量不會很大。
瑞士安樂死組織的經驗是,大多數人都是在親人的陪伴下牽著他們的手離開人世的。而在「安樂死的特斯拉」-Sarco自殺膠囊中,生命的最後時刻要自己一個人面對。
不過,「最後一程」組織在網站上表示,這種膠囊也可用於雙人安樂死。今年9月,一對英國夫婦的「一起安樂死計畫」曾成為頭條新聞。
目前仍很難預測人們對Sarco膠囊的實際需求數字;也尚不清楚尼奇克和「最後一程」是否只在瑞士提供Sarco膠囊服務。在一次接受《新蘇黎世報》(NZZ)採訪時,尼奇克提到,芬蘭是一個可能的替代國。在2020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做出相關裁決後,德國使用膠囊的法律範圍也有所增大。
不過,尼奇克最初的想法是提供膠囊的設計圖紙,讓全世界想要結束生命的人都能用3D列印機列印出零件,然後自己組裝自己的自殺膠囊,但目前這一想法成為現實的可能性似乎不大。
《最後一程》曾公開,膠囊印刷成本約15,000歐元(約12萬人民幣)。但對於身患絕症的病人來說,自己動手組裝自殺膠囊應該不太現實。
(編譯自德文:楊煦冬/gj,繁體校對:盧品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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