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碳信用”可实现双赢
依据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约定,联合国将于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哥本哈根举行气候变化大会,商讨并签署新的国际气候公约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订到五年后签署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为标志的世界拯救地球变暖行动已开始全面展开。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日前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高官举行会议磋商如何有效落实《京都议定书》,特别是“碳信用”(Carbon Credit)的转让与交易问题。因此,哥本哈根会议的重心将在于各国就2012年以后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后为减排等问题作出新安排。
碳信用转让市场庞大
按照目前国际市场惯例,规定排放到大气中的每吨HFC污染性气体或二氧化碳相当于一个“份额”,即为一个“碳信用”单位,每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可获得等量排放权。一个公司如果没有用完分配给它们的“碳信用”,即可把富余的额度卖给需要更多“碳信用”的企业。
目前国际市场每个“碳信用”配额转让价格通常为18-20美元。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专家最新预测,未来几年全球碳排放转让或交易市场总量将超过千亿美元甚至更大。
碳基金为转让作中介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专门从事碳信用额转让或交易且名目众多的“碳基金”,其中世界银行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最大买家。世行建立了“原型碳基金”、“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等多个碳基金。
此外,还托管着意大利、荷兰、西班牙、丹麦、欧洲投资银行等八个碳基金项目;而该行第九个碳基金“伞型碳基金”也开始了实际市场运行,迄今世行独家管理的碳基金总额超过19亿美元。目前除了世行,作为清洁能源和环境重点项目的组成部分,亚洲开发银行(ADB)也已设立了一个“碳信用市场计划”(CMI)。
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绝大部分被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是发达国家,因而碳排放信用额度的最终买家几乎也都是发达国家。按现行规定,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或转让到西方市场,这些企业卖出的“碳信用”则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或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后才能进入国际市场;这些投资于减排权转让的公司或基金可以从中赚取丰厚的利润差价。
过半碳信用有待转让
依据《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2012年前发达国家需要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在50-55亿吨,其中一半减排量由发达国家内部消化,其余超过半数则需要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先进技术来开发新能源,或通过改造发展中国家现有能源设施以实现减排目标的所谓“清洁发展机制”来实现。
记者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了解到,目前全球范围已签约的减排量还不到3亿吨,由于2010年后距离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已为时不远,所以现阶段全球“碳信用”额度转让或交易潜在市场巨大,而且履行转让的时间也将日益紧迫。
中美承诺有助于双赢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目前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而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合作的主要机制之一。在这一合作机制前提下,碳信用额度才得以有价转让,并可使转让双方共同得利。
那些排放过量温室气体的国家为了减少他们需要购买的温室气体排放分配额数量,就必然会有尽快减少自己排放量的动力;而那些用不完自己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国家为了得到更多的供出口的额度,也必然会产生更大的动力,以使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因此,“碳信用”额度转让是个实现双赢的机遇。
哥本哈根会议前夕,全球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家美国和中国先后作出承诺。美国宣布以该国2005年总排量为基准,到202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约17%,且最终计划于2050年前实现83%的减排目标。而中国国务院(The Chinese State Councile)则作出更大幅度的减排承诺;尽管中国从1995年到2005年的短短10年间已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43.1%,但又作出了更大程度的承诺,愿在2020年前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05年再下降40-45%。
国际舆论认为,中美两国的承诺必将推助全球碳信用转让市场加速实现双赢局面。
哥本哈根会议将推动碳信用转让步伐
尽管碳排放转让与交易市场好处显而易见并已获得相当范围的国际共识,但当前在市场发展周期上还存在着巨大资金和技术缺口。此外,目前“碳信用”转让基本上还是买方市场;而且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议价能力与定价话语权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不过,业内专家认为,随着公众对“碳信用”额度转让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必将会有越来越多企业汇入市场成为供给方,减排额度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预期的收益也将会缩水;特别是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拟将达成的共识必将有助于推动碳信用转让市场的加速发展。
《瑞士资讯》(swissinfo.ch)外援记者 愚大
按照“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国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授予“碳信用额”。
依据这一规定,发达国家及其企业使用现代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通过投资风力或水力发电,或改造能源设施等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由此产生的碳减排额度允许互相转让,即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买卖。
当发展中国家将这些碳信用额出售给富国时,买方能将它们计入自己的《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
若这一过程实施顺畅,那么买卖双方就可实现既减少排放,又把资金与技术转移给穷国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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