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主:国民拥有决定权
瑞士在原则和实质问题上最后的决定权在国民手中。瑞士的政治体系可以用“半直接民主”来形容。
除了国会之外,国民也可以在建立宪法和其他法律时参与意见。这种直接民主的方法在瑞士被运用得淋漓尽致。
每年瑞士有投票权的公民多次收到来自联邦、州和乡镇地区的信件,选民们可以通过填写邮件中的选票参加大选和全民投票,履行自己的政治义务。与单纯的、有代表性的民主不同的是,瑞士公民不仅可以几年一次参与大选的投票,而且针对实质性问题,瑞士公民还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他们一般通过在投票箱中的投票隐秘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在格拉鲁斯州(Glarus)、内阿彭策尔州(Appenzell Innerrhoden)及一些乡镇地区依然会以公众聚会的形式进行投票。选民们自行决定全民投票的主题。
1874年修改联邦宪法时,公民参加全民公投的政治权益被扩大。1891年部分修改宪法时,公民的动议权被收录。
公民修改宪法
10万名有投票权的公民联合签名可以要求修改宪法中的某个条例,甚至进行全面改动。在国民提出的要求被接纳以前,全民动议需要经过一个多层次的过程。在签名的有效性被考核及所提的要求被认为合理之后,联邦委员首先就其内容进行讨论,然后联邦两院(联邦院和国民院)的议员们再次进行讨论。
国会建议接受或拒绝国民提出的动议。有些情况下,两院议员提出一个针对国民原始提议的反提议作为全民公投的提案。因此从国民上交签名直至进行全民投票往往需要好几年的时间。
大部分国民动议未被接纳。1891-2007年只有15个公民动议被采纳,宪法因此而被修改。但是这一数据不能说明,公民动议作为直接民主的手段没有任何作用。多数情况下政治讨论都是在全民动议的推动下进行的。
国民批准国会决定
利用全民公投的形式,使公民拥有了另一个政治手段,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瑞士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权对国会的决定进行投票。
部分国会的决定必须由公民投票决定,这就是所谓的“强制公民投票”(obligatorisches Referendum)。或者公民可以征集5万签名要求对国会的决定进行全民公投,也就是“任选全民投票”(fakultatives Referendum)。瑞士的全民投票权被国际上视为国家法上的一个特例。
公民的这一直接民主手段意味着,国会的决议常常因国民的否定而成为徒劳。因此国会必须在工作过程中,对于那些有可能被国民接受的事宜多给以关注。由此瑞士的政治系统也可以被形容为“全民公投民主”制。
国民在自由的天空下决策
瑞士公民不仅在联邦范畴拥有动议和全民公投的权力。在州和地区内也同样可以利用这两种手段在立法过程中产生影响。在地区和州范围内,国民还拥有其他的直接民主手段。
在瑞士将近3000个省市地区中的84%的地方,选民每年至少聚集一次作为当地的决策机构决定重要事宜。在格拉鲁斯州和内阿彭策尔州,选民每年在宽广的天空下聚在在一起,充当地方政府(Landesgemeinde)。地方政府是这个州最大的政治机构。
“人民”总是少数
直至1971年,瑞士都是一个男性民主社会,至少在联邦范畴内是这样。在州和地区内,女性自1960年开始才拥有投票权和选举权。瑞士是欧洲最后一个赋予女性选举及投票权的国家。
瑞士成为联邦制国家后的120年,与全民的数量相比参加投票的国民一直都是少数。甚至1971年之后这种情况也无甚改变。20世纪50年代中期,平均每两名选民中只有一名参加投票。
自1991年开始瑞士公民自18岁开始拥有投票权,即瑞士公民权。2007年个别州开始将这一年龄下降到16岁。在西部很多州,外国人拥有在乡镇地区进行投票的权利,在有些地方甚至有权对州内事宜进行投票。
除了国会之外,国民也可以在建立宪法和其他法律时参与意见。瑞士的政治系统被称为半直接民主。
重要的两个直接民主手段为公民动议和全民投票。无论在联邦范畴还是在州和地区范畴,公民都可以利用这两种手段。
在联邦范畴内的公民动议,国民可以征集10万签名,要求进行一个修改宪法条例或更新宪法的全民公投。
从1891-2007年只有15个公民动议被采纳。
全民公投是一个所谓的“刹车工具”:公民可以通过在三个月内征集5万签名的方式,对国会决定的法律,发起一个全民公投,作出最终的决定。
1971年开始,瑞士的女性公民才拥有选举和投票权。
在西部许多州,外国公民拥有选举和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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