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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跨国税制改革立场受国际社会赞赏

Keystone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秘书长安杰尔·古里亚(Angel Gurria)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伦敦金融峰会(G20)对打击“避税绿洲问题”已起到巨大推动作用。84个国家与地区被列入黑色名单与灰色名单。

最近两周间,全球许多国家已先后就银行保密制度和税收信息交换作出了非常积极回应,特别是瑞士就跨国税制改革立场颇受国际社会赞赏。

自伦敦金融峰会以来两周间,在打击“避税绿洲”方面所取得的共识与成果远比此前15年还多。

“避税绿洲”列为峰会议题重点

如何采取联合举措打击利用“避税绿洲”(Tax Havens)刻意跨国逃税问题被列为G20伦敦金融峰会的主要议题之一,期间OECD还特意公布了一份,经过该组织长期跟踪并监察后开列多达84个国家与地区的“避税绿洲”与“不合作金融中心”黑色名单与灰色名单。

而出席峰会的20个国家元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在促成各方就加强金融监管,限制跨国避税空间等方面赢得了共识;会议一致同意将对OECD开列的避税天堂黑名单国家联合采取一系列制裁措施,旨在逼迫他们最终摒弃避税制度。

OECD秘书长古里亚表示,G20伦敦峰会对打击“避税绿洲问题”已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其取得的历史性成果在于刻意逃税者今后将不能再利用银行保密制度藏匿收入和财产,否则必将面临多国联合制裁。

“避税绿洲”具有共同表现特征

OECD曾于2006年6月针对“避税绿洲”具有的共同特征公布一份报告。报告指出,任何一个经济体或金融中心凡具有以下任何一项“情节”的均可被列入“避税绿洲”黑名单:

一,对金融或金融以外其他服务领域所得不实行所得税;
二,只实行名义上或变相所得税的;
三,将本国或本地区庇护成为外来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
四,不能与国际监管机构或相关国家就某项税征信息进行有效交换的;
五,在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方面运作缺乏透明度的。

据此,当年OECD认定的“避税绿洲”多达50余个。除OECD对“避税绿洲”下过概念性定论外,国际社会也对“避税绿洲”行为有过普遍定论。人们通常把那些政局稳定,但因本国严重缺少独立发展工农业所需自然资源,或依靠自身条件发展工农业基础相对薄弱,而“被迫”在税费征收等问题上做他国文章的国家或地区称为“避税绿洲”。此类国家中太平洋岛国瑙鲁(Nauru)就是个典型例子。

此外,被OECD列为“避税绿洲”的国家还具有以下特征:

一, 袖珍国家(Pocket-Sized Country)王室严重缺乏固定财政收入。据OECD公布的资料反映,类似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卢森堡等大公国,早期推崇避税制的目的在于希望通过在税费征收等问题上做他国文章,从而来弥补王室庞大的日常财政支出。

二,被殖民化(Colonized)的小国遭到其宗主国奴役并刻意演变成“避税绿洲”,旨在掠夺更多财富。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lslands)就属于这类小国。首先因为这些殖民属地在高压殖民政策统治下本身丧失了赋予制定税收条款的自主权,而它们的宗主国则为了便利自身渔利殖民地民众,制定了有利于外来资本输入者的税法和管理制度。

三,通过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s-OFC)掠取利益。外国企业到“避税绿洲”注册后,企业真正的母国就不可能获得任何财政回报。因此,国际社会要求这些离岸金融中心承担更高的信息公开义务,但遭到既得利益阶层和既得利益国家的强力阻挠。

瑞士对改革跨国税制反应积极

为配合国际社会打击跨国避税,瑞士政府就跨国税制改革问题在以下六个方面作出了积极回应:

一, 政府承诺接受OECD税收协定并提供相关税务信息。日前,瑞士联邦政府财政部公开发布声明,瑞士将接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OECD Models of International Tax Convention)第26款有关提供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并在必要时向请求方提供并交流相关税务信息等。瑞士联邦主席默茨(Hans-Rudolf Merz)也表示,在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际税务合作已变得更为重要。

二,政府承诺将健全法规并加强对金融业监管。联邦政府多次公开向国际社会承诺,政府将通过健全法律举措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特别是将通过属于联邦政府财政部(The Federal Department of Finance-FDF) 的“联邦银行委员会”(The Federal Banking Commission-SFBC)这一政府对银行业的最高监督权力机构进一步加强对瑞士银行业的监管力度;并通过瑞士《银行法》认可的私营审计公司(Private Audit Firm)加强对金融业自由资本(Free Capital)的审计与监督。

三,政府承诺与相关国家率先就双边税务问题展开积极磋商。伦敦金融峰会期间,美国与会代表亦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FM)以及其他与会国家元首们表明美国已与瑞士就修改1996年双边所得税条约正在展开谈判。瑞士还同意除了继续与美国展开双边税制问题进行详细谈判外,也准备与日本就双边税收合作事宜展开谈判。

四,政府承诺不再坚持银行保密法并对过去制定的双边税制协议进行全面修订。 今年2月份瑞士决定不再坚持银行保密法(Banking Secrecy),并完全接受经合组织(OECD)的相关税收标准;在遇到跨国税收欺骗和逃税行为案件时瑞方都将愿意提供官方帮助,并积极协助提供相关税务数据与交换必要的信息。瑞士还向国际社会承诺将就70多个过去制定的《双边双重征税协议》将根据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原则进行彻底修改;与欧洲之间的《利息征税协议》也将进行全面修订。

五,政府承诺全面支持邻国展开反避税国际合作,打击逃税与避税的不法行为。鉴于国际社会,特别是欧盟主要国家及其瑞士周边邻国不断指责瑞士,之所以能成功吸引国际跨国公司落户瑞士是因为该国各州的平均公司税率不超过6.6%。国际社会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补贴,而这一举措违背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法。国际社会还指责瑞士由于国内实行个人所得低税制,同时与周边国家也没有签署针对这一突出问题的税务协调等条款,从而助长了刻意逃税与避税的不法行为。因此,瑞士成功吸引了周边众多实行40%到50%高税率国家的优秀工程师,以及其他领域的高科技人才前来瑞士就业;这不但给予邻国的经济造成极大损失,而且加大了对高科技人才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政策难度,从而激怒了瑞士的竞争对手。出于上述诸多方面的压力,瑞士联邦政府承诺将愿意全面支持邻国展开反避税国际合作,打击逃税与避税的不法行为。

六,为实现国际金融新秩序需要,政府承诺针对银行保密法进行旨在改革的全民投票。瑞士联邦主席兼财政部长汉斯·鲁道夫·梅尔茨此前还向国际社会明确承诺,鉴于2000年经合组织(OECD)曾将瑞士列入在税收问题上的“潜在有害体”黑名单后,使瑞士在国际金融社会蒙遭指责不断,所以瑞士拟将针对现行“银行保密法”中相关跨国税征条例政策进行旨在遵循国际金融新秩改革需要的全民投票。

瑞士就税制改革立场颇受赞赏

G20伦敦峰会前夕,瑞士联邦主席兼财政部长汉斯·鲁道夫·梅尔茨(Hans-Rudolf Merz)向国际社会明确表示,希望瑞士不要被列入“不合作税收绿洲国家”的黑名单;并承诺他将亲自专赴伦敦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要负责人共同探讨这个棘手问题。

伦敦峰会期间英国首相布朗高度赞赏瑞士的明智之举,认为,瑞士同意提高银行保密制度的透明度是向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迈出的坚实一步,是与国际社会开展合作的具体表现,国际社会对此表示十分赞赏。经合组织(OECD)秘书长安杰尔·古里亚(Angel Gurria)也对瑞士的举措给予高度评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多米尼克·史特劳斯卡恩(Dominique Strauss-Kahn)表示,瑞士等国的积极举措不仅充分显示了这些国家愿意与国际社会合作的诚意,而且也表明以银行保密法为由拒绝为打击跨国逃税行为提供协助的时代宣告结束。

此外,瑞士主要邻国法国与德国政府等对瑞士的积极立场在充分肯定基础上给予了高度赞赏。多年来一直坚持要求瑞士对银行保密法作出松动的德国政府也对瑞士的最新举措表示欢迎与赞赏。德国财长佩尔·施泰因布吕克(Peer Steinbrück)在记者招待会上充分肯定了瑞士愿与国际社会合作而采取最新举措的积极意义。

瑞士近邻法国过去经常因为双边税制的极大差异而发生矛盾,瑞士政府在跨国税务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最新立场与所采取的最新举措使得瑞法双边在税务事宜上的分歧立场有了明显改善。法国预算部长埃里克·沃尔特(Eric Woerth)表示,瑞士同意进行国际税务信息交流的举措法国表示欢迎与赞赏,法国也将释放善意并表示愿意与瑞士就签订新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磋商。

瑞士资讯(swissinfo.ch),外援记者,愚大

瑞士《银行保密法》早在1934年就开始实施。不过,当时实施此法的目的在于吸纳战争期间的大量巨额财产。记者从瑞士金融博物馆了解到,上世纪30年代初,纳粹政权已开始执行其迫害犹太人的政策,欧洲各国反犹情绪抬头,对犹太人的财产颇多觊觎之心。精明善算的犹太人可以窥风暴于清萍之未,未雨绸缪,把财产提前转移到了中立国瑞士。而善于理财的瑞士人则为了吸纳更多外来财产,于是《银行保密法》也就应运而生。

根据此法,任何储户都可选取自己认为妥当安全的方式在瑞士银行开户存储款项。储户不但被允许使用化名,而且还允许只使用数字或密码来代替真姓实名,甚至虚拟的办事处、公司、代理机构等形式开户。不但开户存款时可以由代理人委托办理,而且取款或转帐时银行也会完全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章程办理,财产的真正拥有人可以做到永不露面。储户转入大笔款项时只有经办人员以及他的顶头高级经理知情,绝对不会将情况扩散到其他无关人员。

《银行保密法》规定,银行为储户保密,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漏储户秘密,任何压力都不能构成解密的理由。应该承认,瑞士是法制程度很高的国家,遵纪守法基本上已成为国民的自觉行动,事关国家利益之时更不含糊。因此,为了确保资本与存款持有人信息的绝对保密,并使他们规避在居住国家交纳高额税收成为可能,于是《银行保密法》又不断补充了相关避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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