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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人权法院,瑞士气候听证会有望创造先例

Corina Heri

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将首次审理关于气候变化对人权影响的诉讼案。苏黎世大学法律研究所的科里娜·赫里表示,这次诉讼由瑞士的一家协会提起,有可能在欧洲和全球范围内创造先例。

3月29日,欧洲人权法院(ECtHR)大法庭将审理两起气候案件,第一起是“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诉瑞士案”。

“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案及相关案件都让人们开始关注气候变化对人权构成的真实风险。”

此案由“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KlimaSeniorinnen)提起,该协会位于苏黎世,由平均年龄为73岁的“年长妇女”组成。在欧洲人权法院,她们着重强调了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有害影响。具体而言,她们声称被告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ECHR)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因为作为年长妇女,她们特别容易受到极端高温的影响。在本案之前,还有诉讼案件要求瑞士制定更雄心勃勃的气候政策,特别是要求瑞士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与《巴黎协定》制定的目标保持一致。

看来,欧洲人权法院将利用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案(以及其他两个案件)来制定明确、一致的气候变化标准,并在未来的裁决中加以应用。这些诉讼程序很复杂:这三起气候案件共涉及33个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并以不同的方式挑战了既有的惯例。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案还有众多第三方介入,包括政府、法律学者、气候科学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这23份书面简报中的一些专业内容将在听证会期间口头呈现。

作何期待?

欧洲人权法院对“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案的判决难以预测,可能有几种不同的结果。首先要考虑的是案件的可受理性。瑞士政府认为此案不可受理,并称其为公益诉讼案件(按照欧洲人权法院的定义,这属于不予受理的“大众诉讼”)。换句话说,瑞士政府认为原告的权利没有受到足够的影响,没有理由进行诉讼。如果欧洲人权法院同意这种看法,其裁决可能会影响其他气候人权领域的努力,毕竟有时气候变化的最坏风险仍有机会避免。这不仅会影响欧洲人权法院未来会收到的案件,还可能促使国内和国际法院采取类似的限制性方法。

然而,法院有可能宣布此案可予受理。它将考虑瑞士在气候领域的不作为是否违反了生命权(《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以及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该条款还保护精神和生理的完整性)。为了证明案件的可受理性,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已提交科学证据,证明热浪期间她们这一年龄段的人口存在超额死亡。法院将如何回应这一论点尚不确定。虽然法院此前承认环境危害可能造成国家政府违反其保护生命和健康的义务,但这从未适用于气候变化,因为气候变化具有分散的多方因果关系和全球影响。

对瑞士的影响

若欧洲人权法院受理此案,国际人权机构势必不再迟疑,而是坚定决心将气候变化作为人权问题处理。这还将为人权与气候法律科学之间的互动提供一个路线图,同时佐证其他成员国(如荷兰和比利时)国内法院的调查结果,这些法院已经发现气候领域的不作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从而提供了一种替代裁决方案,替代掉欧盟法律下对申诉人不利的平行方案。最后,它可以振奋人心、推动相关人士持续努力,让各国承认在《欧洲人权公约》下,存在一种独立的健康环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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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诉人胜诉,对瑞士气候政策会有什么影响?大多数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不会指示成员国如何在其国内法律框架内实施其裁决,而是留给各国自行决定,因为成员国自己更熟悉国内情况,但这个过程还是会受到欧洲理事会监督。换句话说,如果法院认为瑞士的气候政策侵犯了申诉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那么很可能要由瑞士政府确定相应的措施。

然而,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申请法院在本案中发出更具体的指令。她们认为,瑞士应根据指令制定立法和行政框架,确保到2030年实现总体净负排放,到2050年实现国内净零排放。这是有可能的:欧洲人权法院有相应的权力,尽管很少使用(《欧洲人权公约》第46条),国内法院也曾在气候案件中发出过类似指令。虽然欧洲人权法院尚未有过如此先例,但几个第三方已为其提供了这方面的科学知识,这可能会使其有能力这样做。

设定未来方向

即使法院不认为申诉人的生命健康面临的风险违反了公约,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案在其他方面仍可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此案申诉人还指控被告侵犯正当程序权等人权,认为瑞士法律制度没有给予申诉人足够的司法救助和有效救济(《欧洲人权公约》第6和第13条)。对这些论点的探讨或将加强国内法院在今后气候诉讼案件中的作用,无论是在瑞士还是在其他国家。

其次,允许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而非其个人成员提起诉讼,将使欧洲人权法院的受理要求得到亟需的修改。允许环境非政府组织代表其成员提起诉讼,将改善在复杂问题上诉诸司法的机会,因为这些问题对个人诉讼来说要求太高。

不论结果如何,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案及相关案件都让人们开始关注气候变化对人权构成的真实风险。它们还有可能影响后续诉讼,并澄清这一人权法新领域的未解之问(例如关于因果关系、可接受风险和领土管辖权的问题)。

总体而言,欧洲人权法院有必要重新审视自身在大规模问题上发挥的作用。它现在必须为未来设定一个方向,选择是尊重各国国内决策,还是强力保护“活生生的”人权以应对新挑战。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瑞士资讯网的立场。

(译自英文:中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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