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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权和结婚权-谁主沉浮?

随着联邦法院的裁决,可能会有更多新娘走上结婚礼堂的红地毯。 Keystone

瑞士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缓和了某颇具争议性的新法律条文,该条款不允许无有效签证的外国人申请结婚。

自2011年1月1日生效的这项新法由右翼瑞士人民党提出,以限制“权宜结婚”的可能性。权宜结婚是指为改善签证境况而结婚,以便随后把家人也办来瑞士。

批评人士称该条款有悖人权,因为它否定了整整一类人的结婚权。

在联邦法院的新判例中,这类结婚申请将不再被自动否决,而是允许有特例。

送呈最高法院的案例涉及一位没有居留证的喀麦隆女性,她想同一位合法瑞士居民结婚。他们育有一名3岁的孩子。

孩子的父亲在收到沃州(Vaud)有关机构的否定答复后提出上诉,法院驳回了他们的结婚申请。于是他最终上诉到联邦法院,后者推翻了州法院的裁决。

“真心的”希望

这是联邦法院首次对上述新法律条文作出裁决。《瑞士民法》第4编第98条规定:“非瑞士公民的未婚夫/妻必须在准备过程期间确立他们在瑞士的合法身份。”

在宣布裁决时,法院提到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决定,在“没有合法身份的外国人真心诚意想要结婚”的情况下,瑞士法律可能会与《欧洲人权公约》第12条相抵触。

联邦法院表示,这对伴侣将不得不去国外注册结婚的事实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

法院声明,“如果没有有关外国人企图通过结婚手续,进而滥用家庭团聚规定的嫌疑”,那么负责外国人管理的警察机构“就应该为举办婚礼而签发居留证”。

法院指出本案中的这对伴侣有着稳定的关系,并且“满足获得结婚居留所需的全部条件”。

“已成为历史”

瑞士移民政策组织“团结无国界”(Solidarité sans frontières)认为,这可能意味着有关机构将不得不向外国人发放逗留瑞士6个月的许可,在此期间必须完成结婚手续。

作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平台,“团结无国界”组织通过反对新法的宣传,以及就个案向法庭的申诉,支持驻留瑞士的非法居民。这次联邦法院的裁决令该组织倍感激动。

“法庭裁决多少又把整体情况拨回到2011年1月1日以前的形势。总体而言,这意味着(所谓的)‘ 布伦纳法’(Lex Brunner)如今已成为过去,”秘书长莫雷诺·卡萨索拉(Moreno Casasola)告诉瑞士资讯swissinfo.ch。他所影射的是这个法律条款背后的政治家、瑞士人民党主席托尼·布伦纳(Toni Brunner)。

“我们一直就说这不对。你不能剥夺结婚的权利,因为这么做触犯了多条法律。每个国家的每个人都有权结婚,无论他们拥有哪国国籍。”

“被剥夺结婚权的不单是那些没有瑞士居留许可的人,也包括瑞士人。”

根据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在瑞士境内缔结的4.2万多桩婚姻中,涉及至少一名外国人的婚姻几乎达到一半,为20’380桩。

沃州法庭9月所做判决的实际实施也很困难,一名沃州政界人士曾要求司法部作出明确解释。

在上周四公布的裁决中,联邦法院注意到该条款的引入是为终止在申请结婚时自动签发居留许可,此前一直是如此办理的。

“令人遗憾”

瑞士人民党最初提出该条款,是由于婚姻被那些想取得签证的人所利用。

2004年联邦民政局估计,有500到1’000桩婚姻属于假结婚,占到总数的3%。

据说瑞士这条新法规的“实质所指并不是权宜结婚的问题”,而是要确定一个人是否有权在瑞士逗留。

人民党表示对法院的裁决非常失望。

该党秘书长马丁·巴尔提瑟(Martin Baltisser)告诉瑞士资讯swissinfo.ch:“联邦法院对本条款的阐述极大限制了对假结婚的打击范围。这很令人遗憾,同时,再次显示出国内法与国际法间难以解决的关系问题。”

瑞士于1974年签署《欧洲人权公约》。

第12条

结婚权-根据各国婚姻法,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有权结婚和建立家庭。

第14条

禁止歧视-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应确保不受到基于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地区、政治或其它观点、国家或社会出身、与国家少数派关系、财产、出生或其它状况等的歧视。

瑞士民政局之前曾表示,他们的法规与《欧洲人权公约》“至少从相关部门对法律的实施角度来看”并不相矛盾。

如果州移民局认为一个婚姻有权宜结婚之嫌,他们会请警察局来参与调查。警察会对涉嫌夫妇进行家访,对他们分别提出关于结婚典礼的问题,例如日期、宾客、地点等。

常见迹象包括:

-结婚涉及被通知离境的人,例如被驳回的难民申请,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

-婚姻双方在结婚前认识的时间很短;

-配偶间有很大的年龄差异;

-瑞士公民一方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案件通常会基于旁证信息定案。这类案件在婚姻申请过程中往往很难发现,大多数是在后来检验时得到确认,例如当有关机构得知婚姻双方甚至不住在一起。

案件一经确认,当事人会受到监禁或罚款处罚。

(译自英文: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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