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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借鉴瑞士安乐死模式

协助自杀一般通过为绝症患者提供强力安眠药来进行实施,欧洲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争议 Keystone

一方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另一方是苏格兰,针对协助自杀合法化,双方试图以两项不同议案寻求解决之道。在政治和社会辩论过程中,人们也将目光投向了瑞士,从1998-2013年间,共有244位英国人来瑞士专门诊所实施了安乐死。

距6月3日只有一个多月了,这一天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发表演说后,英国议会新的一年也将拉开帷幕,无论是英格兰和威尔士,还是苏格兰,协助自杀合法化的议案都有可能在当天得以通过。在伦敦和爱丁堡,英格兰和苏格兰议会对于两项不同议案的讨论也已准备就绪,这标志着生命伦理学的议题甚至也可以成为政治上的头等大事。

“这个问题显而易见,”‘有尊严的死亡’(Dignity in Dying)组织宣传联络部门的负责人詹姆斯·哈里斯(James Harris)向瑞士资讯swissinfo.ch表示,“没有任何人的帮助,许多身患绝症的病人不得不等到生命的最后一刻,或者向自己的亲人或医生寻求非法协助。当生命危在旦夕、痛苦无法忍受时,这些人希望可以选择结束生命。”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福尔克纳委员会”

正因为如此,从社会和政治角度来说,英国都需要通过一项新的规章。目前相关的法律还是参照1961年颁布的《自杀法案》(Suicide Act),该法案规定:任何协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均属违法,协助者最高可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2010年11月,专门调查研究协助死亡问题的独立委员会(Commission on Assisted Dying)成立,由于负责人是英国的前司法大臣、工党党员查尔斯·福尔克纳勋爵(Lord Charles Falconer),该委员会后被重新命名为‘福尔克纳委员会’。2012年1月5日,由法学家、医生、心理学家组成的这一委员会公布了其最新报告,呼吁政府予以相关立法。

“福尔克纳勋爵提出了一项议案,议会可能会在今年6、7月间对其进行讨论,也就是在夏季休会之前。”哈里斯指出,“很可能两、三个月以后,英格兰和威尔士就会出台一项关于协助自杀的法律。”

有一点需要明确指出:90年代时,由于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Tony Blair)希望将权力下放,因此英联邦的四个组成部分(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均有自己的法律(不包括外交政策、国防、货币财政以及与欧盟的关系)。一旦福尔克纳勋爵提出的《福尔克纳法案》(Falconer Bill)得以通过,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施协助自杀者将不再受到法律的惩罚。

1942年出台、至今仍在生效的瑞士《刑法》规定:如果为了个人的即得利益,而去唆使他人自杀并且协助自杀均属违法行为(第115条款)。根据这一点,协助他人结束生命,而非个人利益驱使,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1995年,世界上首部关于协助自杀的法律在北领地(Northern Territory,澳大利亚的一个自治地区)问世。然而,在1997年,堪培拉(Canberra)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却通过了一项法律将其废除。

在欧洲,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均有关于协助自杀的特定法律;在美国,从1997年起,俄勒冈州规定协助自杀合法化,随后佛蒙特(Vermont)、蒙大拿(Montana)和华盛顿州也先后将其合法化。

观察员们认为,下一个将协助自杀合法化的国家可能会是加拿大,魁北克省(Québec)、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也称卑诗省)和安大略省(Ontario)要求将协助自杀合法化的呼声最高。然而,位于首都渥太华(Ottawa)的加拿大联邦议会已经否决了三项议案,这些议案要求,对于协助病人自杀的医生,法律不应施以谋杀指控。

瑞士模式

《福尔克纳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叫停所谓的“自杀旅游”(也称“死亡旅游”),英国人选择协助自杀的人数不断增加,总是有越来越多的人到瑞士结束自己的生命。对于协助自杀的支持者们来说,这种现象应该划上句号:如果一个人打算离开这个世界,应该在自己的国家进行。为了叫停到瑞士的自杀旅游,英格兰需要出台一项法律,这就是关于协助自杀议题支持者们的论点。

到瑞士的自杀旅游现象屡屡攀升,这在英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从1998年到2013年, 共有244位英国公民到瑞士诊所实施安乐死,这一数字仅居于德国人之后。

每一次,英国公民到瑞士安乐死的故事公布于众之后,赞同与反对者们之间的辩论就愈演愈烈,因此,人们要求出台一项法律。

2011年,英国广播公司(BBC)播出了一部名曰《选择死亡》(Choosing to Die)的纪录片,讲述的是一位名叫彼得·史曼特利(Peter Smedley)的英国公民在瑞士Dignitas诊所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一方面,这部记录片的播出激起了珍爱生命组织的强烈抗议;另一方面,人们要求出台一项法律阻止到瑞士的自杀旅游。

最近的两起安乐死事件也引发了同样的反响:一位是曾经从事过社会工作的安·霍尔(Ann Hall),她患有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rogressive supranuclear palsy,PSP),今年2月份,她去了一家安乐死机构:她按下按钮,一种剂量足以致命的药物进入体内。今年4月初,由于无法忍受现代生活,一位名叫安妮(Anne)的退休美术教师在瑞士协助自杀机构Dignitas的诊所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一消息的传出更是在英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俄勒冈州的表率作用

一方面,瑞士被看作在协助自杀方面具有悠久的传统,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40年代;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协助自杀产生的后果。陪同病人到瑞士安乐死的人对此行目的心知肚明,他/她回国时可能会被英国政府指控唆使他人自杀,这种行为违背法律,因此会受到刑事诉讼。

“当人们和我们联系时,我们不会提供任何信息,既不会解释瑞士的法律,也不会透露那些实施安乐死机构的地理位置。至于模式,《福尔克纳法案》并未像荷兰和比利时那样,规定由医生协助自杀,”哈里斯又详细解释说,“该法案规定,病人应该自己亲手将药物服下,从这方面来讲,这与瑞士的法律相似。

然而,相对于瑞士法律,《福尔克纳法案》也有出入,因为该法案规定只有身患绝症的病人才有权选择安乐死。现在我们所选择的模式是受到了俄勒冈州(Oregon)法律的启发。”

根据Dignitas提供的数据资料,15年间(1998-2013),到他们这里来寻求安乐死的共有1701人。

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德国人,共有840位德国公民在这里结束了生命;之后是英国人(244人)、法国人(159人)、瑞士人(150人)、意大利人(69人)和美国人(44人)。

2002年10月,首位英国公民在Dignitas诊所寻求协助自杀,男性,其姓名未被透露。第一位公布身份的英国人叫Reg Crew,2003年1月,他在这里实施了安乐死。

瑞士协助自杀机构的数据显示,选择安乐死的患者来自世界各地:加拿大(25人)、以色列(19人)、澳大利亚(18人)、南非(4人),甚至还有人来自乌拉圭、黎巴嫩、印度。

事实上,在《福尔克纳法案》中规定的各种制约条件里,有这样一条:要求实施安乐死的患者余下的生命不足6个月,这是从美国俄勒冈州相关法律中得到了启示。1997年,俄勒冈州规定协助自杀合法化,成为美国第一个引入此项法律的州。

然而,在苏格兰,协助自杀可能会令更多的人感兴趣,因为所提出的议案比较宽松,比如说,允许16岁以上的公民选择安乐死(而非《福尔克纳法案》中规定的18岁)。去年11月,无党派人士玛戈·麦克唐纳(Margo MacDonald)第二次将自己的提议呈交给爱丁堡苏格兰议会。患有帕金森症的这位苏格兰前议会议员今年4月4日去世,她提出的议案将由绿党领袖帕特里克·哈维(Patrick Harvie)负责推进。詹姆斯·哈里斯表示,“将协助自杀合法化–身患绝症的病人以及穷困潦倒的人都有权选择安乐死。”

珍爱生命

尽管采取的方式不同,福尔克纳勋爵和玛戈·麦克唐纳的提议均对协助自杀的范围作出了限定,即便如此,对于‘珍爱生命’运动的倡导者们来说,这还远远不够,因为他们根本不希望将协助自杀合法化。虽然各种民意测验都显示出英国人民支持出台这一法律,但是他们面对的是两股反对力量-宗教人士和世俗团体都有其充分反对的理由。

“我们不希望对现行的立法制度进行任何修改,”反对安乐死组织-关爱而非协助他人自杀(Care Not Killing)协会的主席彼得·桑德斯(Peter Saunders)博士向瑞士资讯swissinfo.ch讲述说,“因为对那些比较脆弱和需要帮助的人来说,比如残疾人或者是抑郁症患者,协助自杀合法化十分危险。”‘珍爱生命’运动的倡导者们坚持下列事实:由于立法存在空白,理论上针对身患绝症病人们的法律在实施上将会不可避免地拓宽范围,甚至会用于并非身患绝症的人的身上。

“想想比利时的情况,”桑德斯接着说,“如今在比利时,安乐死甚至可以对幼童实施。在整个英国,我们协会拥有40多家组织,我们要求停止推进安乐死合法化的趋势,相反,政府应该提供最大可能的医疗和心理帮助、最大限度的姑息疗法。”在未来几个月,反对安乐死阵线将行动起来,发起反对这两项使协助自杀合法化的动议。并通过欧洲安乐死预防联盟(Euthanasia Prevention Coalition Europe),在国外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

但是,如果议会通过协助自杀合法化议案的话,英国将会出台两部相关法律。“我们不要求一项限制性法律,”彼得·桑德斯博士表示,“我们要求,政府永远不要出台一项保护协助他人自杀者的法律。”

(翻译:薛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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