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与小行政区
自1848年以来,瑞士始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政府)、26个拥有自治权的州和半州(联邦州)、以及2240个小型地方行政区或市镇分享国家权力。(2017年3月23日现状)
瑞士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受到联邦议会的认可)。虽然州和半州的自治权力完全相同,但是半州在议会联邦院中只有一个代表席位,而不是两个;在全民公决中,当通过宪法修改案需要多数州赞同时,半州投出的票只能算半票。
瑞士最年轻的汝拉州于1979年通过全民公决加入联邦,它是从伯尔尼州分离出来的一个州。
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它们不能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各州政府有很大的自决权,独立制订自己的税收标准,管理自己的教育系统、社会服务和警察部队。
各州政府由5-7个成员组成,由人民选举出来。州议会只有一院,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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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主
地方层面
瑞士政体中还有第三级的政府,即行政区级。各个市、镇和村一级的政府也享有很大的自治权。瑞士行政区中有五分之一拥有自己的议会,以及针对本地的街道、学校建筑、供水和能源价格及停车规定等事项的法规。
每个瑞士人首先是地方行政区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取得州及国家的公民权。
行政区由各自的自选代表管理。根据所属州的不同,各行政区除实施高一级政府的决定之外,有时还有相当大的自决权。他们可就教育、卫生、交通和治安问题进行决策。各行政区也可征税。
大多数小行政区都定期举行集会,当地公民可以直接就本地事宜投票表决。但在城市和较大城镇,多数决策由地方议会和选举出的区委员会作出;但公民还是可以对区预算案等本地大事进行投票(通过投票站或邮局)。
瑞士的小行政区数量因区划合并而递减。这在瑞士是个很有争议性的发展趋势,将较小或自给能力较弱的行政区并入较大行政区的提案在当地范围常会引起大量反对意见。不过在瑞士很多地区,这种合并的意向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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