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民?
最近几年,瑞士的多项全民动议,都很难在现实生活中付诸实施。5月18日投票通过的“禁止恋童癖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也罗列其中。这项动议,影响的不仅是法制国家的建设,还有国民对国家制度的信任。
“不要让恋童癖与儿童接触,这所有人都同意。但问题是:这项动议是一项针对因恋童而被判刑的人,自动实施、不可违拗的职业禁令。它有违‘酌情处理’原则,而后者是我们海尔维第亚宪法的基石”。
前联邦法官Claude Rouiller解释说:Marche Blanche联合会提出的倡议,在实施过程中与宪法宗旨有违,“就好像是人的身体,每个部分都要做出适应”。
“为了确保酌情处理的原则,我们必须顾及2点:保护国民-这是民主国家的基础;还有维护秩序”,Claude Rouiller解释说:“我认为,任何没有赋予法官顾及犯罪总体情况及罪行轻重的自动化判决程序,都是有悖于酌情处理原则的”。
他还认为,“即使是怀有愤怒和畏惧的情绪,也不应该对犯过罪的人一棒子打死,这既无可能也不公平。有研究显示,部分恋童癖是可以治愈的”。
重要性?
和Claude Rouiller一样,在投票前对该动议持反对态度的专家也指出,这会伤害国家的法制。然而这是一个比较“难于理解”的论据,而且在专家层面,也存在分歧。
律师、提契诺州的前检察官Paolo Bernasconi支持Marche Blanche的草案,并且坚信,这并不会伤害到酌情处理的原则。“被判刑的恋童癖,只是不能从事某些职业。对我来说,与保护儿童和受监护人免受恋童癖侵害这样的目标相比,这样的法律限制太少了,”被推选为Marche Blanche主席的他说。
但是,这样的职业禁令已经写入修订后的刑法,去年秋天议会才刚刚通过。不过这样的禁令不是自动实施的,而是要由法官因情况而定。
Bernasconi的观点是,这样的措施必须自动实施。“实施某种职业禁令,这种可能性早就写在1942年的刑法里了。但法官却很少采用。因此立法机关必须介入。这并非不信任法官,而是要在立法上起到保护社会的作用”。
国家法大于国际法,瑞士最近的几项政治活动,一直在尝试触碰这样的底线。有人甚至倡导,退出欧洲人权公约。
瑞士人权职能中心主任Walter Kälin认为,瑞士要么遵守施特拉斯堡人权法庭的判决,要么退出欧洲委员会。尽管退出公约不会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瑞士本国法律基本与公约一致,但这会带来与欧洲委员会的长期龃龉。
对制度的信任
最近几年的政治论辩总是受到司法界的左右,这把国民搞得有些糊涂。他们总是要不得不面对实际上很难得到实施的动议。例如2004年针对性侵、暴力等重刑犯的动议,以及2010年通过的、将犯罪外国人驱逐出境的动议。
“立法和司法机构陷入两难:一方面要接受、贯彻国民的意志;另一方面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体系,”联邦司法局前局长、公共法教授Heinrich Koller强调。瑞士的司法机构既要正确“解读”,国民到底要什么,也要考虑到,斯特拉斯堡最高人权法院,会有什么反应。
Koller说,长此以往,国民会逐渐丧失对本国体制的信任,“如果国民意识到,自己的意志并未得到贯彻,那么今后就很难对政府、议会和法庭产生信任感”。
这其中政治家要负一部分责任,因为他们“没有讲清楚,有些动议是非理性的,有些根本不可能得到实施”。他们与国民拉开了距离,而且没有向国民清楚地介绍国家宪法的基础价值观,以及法治体系。
直接民主的界限
前联邦法官认为:“动议制垄断一切,这不由让我想到,会不会削弱我们的机制?这令我恐惧,因为我们就此陷入了‘人民永远是对的’这一教条中。这是不对的,如果我们让人民制定法律,那我们就是在拿国家调控和国家权威冒险,这是与民主对立的,是不能得到接受的”。
律师Bernasconi对直接民主的缺点也有所顾虑:“有些动议试图用简单方法解决重要问题,但却回避了问题的复杂性。这样就有必要成立一个法庭,完全的中立、无党派,专门负责在宪法层面检查动议的正确性”。
这种说法其实在近几年屡见不鲜,但谁能完成这样的任务呢?议会,法官,至今为止,各党派还没有顾及到这一问题。
(转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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