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主也有误区
近年来,瑞士的多个政治动议均与外国人有关,外国人在瑞士政坛上,或多或少扮演了替罪羊的角色。是否为此,瑞士就应该对国民的“动议权”加以限制?事实上,自直接民主诞生之初,这一讨论就已经开始了…
瑞士的首项公民动议始于1893年,届时反犹太情绪强烈。因为犹太人的屠宰方式是不麻醉直接屠宰,于是一项反对此屠宰方式的“公民动议”,竟然登堂入室,在获得全民通过后,直接写入了宪法。
同年8月20日发行的《日内瓦日报》(Le Journal de Genève)对此提出警告,它援引某委员会的话说:“人民的动议权,不应被当作一个种族反对另一个种族的工具”。
“惩罚犹太人”
这反映了部分选民希望“惩戒犹太人”的情绪,对抗“反犹太主义及诽谤”协调办公室(CICAD)秘书长Johanne Gurfinkiel说,当时瑞士迫于美国和法国的压力,承认了犹太人在瑞士所享有的国民待遇。
21世纪初,联邦委员会尝试为“屠宰禁令”“松绑”,因为它有违宗教自由,但这又碰到了另一个棘手的问题,也就是“穆斯林的屠宰方式”,所以这件事只好不了了之。
相关内容
从恐惧共产党到穆斯林
敌视外国人的动议
上世纪70年代,瑞士出台了多个反对外国移民移入的动议,曾掀起激烈的讨论。比较有名的有Schwarzenbach动议,要求对在瑞士的外国人数量加以限制。不过最终以微弱劣势未获通过。
进入新世纪以来,右翼保守派瑞士人民党(SVP)又推出了多个与外国人有关的动议,而投票之前率先掀起的宣传战,让众多外国人感受到了羞辱。这样的情况在2009年11月,瑞士选民以57.5%的赞同率,通过了“反对继续修建伊斯兰宣礼塔动议”前后,表现得尤甚。
2014年2月9日,瑞士选民又通过了利用“配额制”限定移民人数的动议,这直接表现出瑞士对欧洲及外国移民的戒心。4月初,德国联邦总统高克(Joachim Gauck)在访问瑞士时公开表示,他难以设想,瑞士这样一个多文化、从未有过独裁者的国家,为何要对欧洲敬而远之?
针对2月9日的投票,他也谈到,当普通选民面对负责选题时,往往难以厘清个中关系,这将致“直接民主”于“很大的危险境地”。因此他表示说,他对德国的“代议制”民主,更满意。
瑞士总统布尔克哈尔德(Didier Burkhalter)马上回击说:“直接民主之于瑞士;就如同血液之于身体”。
但也有政治家及其观察家表示忧虑,因为与恐惧和刻板印象有关的动议,正变得越来越多。
在瑞士宪法赋予公民动议权的14个月后,迎来了首个公民动议。
1893年8月,出于动物保护的原因,当然还有部分反犹太的原因,禁止对动物实施传统礼仪式屠宰的动议,得到选民的接受。
尽管首个动议取得成功,但在随后的40年里,公民动议这项政治工具,却很少得到启用。但在世界经济危机时期,特别是50年代,动议的数量有所增加。
在联邦委员会刚开始进入“7人魔力组合”的前十年,动议的数量在逐渐减少,但自从进入70年代,数量增长3倍,无论是左翼还是右翼,都开始对这种四平八稳的平衡组合提出质疑。
(来源:瑞士历史辞典)
限制动议权?
由此,未来就要对瑞士人民的动议权加以限制吗?特别是有“敌意倾向”的动议?联邦反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Martine Brunschwig Graf提出,议会应该起到过滤的作用:“有种族主义倾向、歧视性的内容,议会都应将之视为无效。议会应该就此进行讨论,该动议是否有违国际法、是否违背瑞士在国际上应尽的义务,”这位自由民主党前国民院议员说。
“动议有时是一种社会环境非理性的表达,可能与动议本身无关,却仅仅是触发了某些人的情绪。以前就有这样的例子。法律,包括反种族主义的一些刑法条文,不能触及所有问题;而民主却可以激发对这些问题的讨论”。
1974年通过实施的欧洲人权协议,以及瑞士刑法第261条关于反种族主义的条文(1994年,以54.7%获得通过),是瑞士在保护人权方面的转折点。
受争议的反种族主义刑法条文
“直到1974年,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联邦和州一级的宪法中都还没有得到保障,”Andreas Auer说。欧洲各国陆续通过了欧洲人权协议,这也意味着各国放弃了在这一领域的主权,就人权问题,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庭享有决定权。“国民可以将其政府告上国际机构,这绝对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创举,” Auer说。
但近年来多次触及外国人议题的人民党议员Yves Nidegger认为,反种族主义法律“既不必要,也没有用”,这位日内瓦律师说。
例如瑞士就曾对土耳其民族主义者Dogu Perinçek提起诉讼,因为他在瑞士公开否认土耳其人曾对亚美尼亚人进行过大屠杀。但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庭以言论自由为由不予支持,瑞士只好申请上诉。
小心独裁
在最近一次2月9日投票之后,有些政治派别也认为,应该对动议权加以限制。
Andreas Auer对此持怀疑态度:“如果要对‘州与国民’双通过的投票机制加以限制,那么谁又能够来检查这些‘限制措施’呢?联邦大会作为政治机构,是不能胜任的;如果要赋予联邦法院这样的权力,那么还要修改宪法”。
Martine Brunschwig Graf也认为对动议权加以限制比较反常:“我们不能阻止一项动议出台,仅仅因为它可能会引发不受欢迎的讨论。这就是另一种审查了,可能会就此打开‘专政之门’。
在一个民主体系里,任何一方-倡议人、政党、当选代表、媒体,以及发起投票论战宣传的人,都有义务将讨论范畴限定在‘正确的框架’之下”。
刑法第261条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将被处以最多三年的监禁或罚款:
• 因种族、民族、宗教等原因,公开掀起对某人或某一群体的仇视或歧视;
• 针对某一种族、民族或宗教,公开传播对其进行贬低和诽谤的意识形态。并就此组织、促进或参与具有相同目的的宣传活动。
• 因种族、民族或宗教问题,拒绝向其提供服务的,而这种服务实际上是应该面向大众的。
(转译:宋婷)
符合JTI标准
您可以在这里找到读者与我们记者团队正在讨论交流的话题。
请加入我们!如果您想就本文涉及的话题展开新的讨论,或者想向我们反映您发现的事实错误,请发邮件给我们:chinese@swissinfo.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