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透明度: 瑞士新闻界的”绊脚石”
瑞士在新闻自由方面发展良好,媒体在工作时一般都不会受到妨碍。但编辑们却被公共与私人领域提供的信息之山压得喘不过气来。几周前,沃州(Vaud)格朗库尔(Grandcour)的村民大会决定避开记者,关起门来商讨两项财政事务。
虽说从财务角度来看这算不得稀奇,但在几乎人人都鼓吹透明度的社会媒体与维基解密时代,此举就显得有点儿古怪了。
尽管该州法律允许这类情况,但关门讨论必须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可事实并非如此。
“人们并不总是这么做,但在讨论可能会令人尴尬的问题时,还是存在一种想避开旁观者耳目的趋势,”瑞士新闻委员会(Swiss Press Council)主席多米尼克·冯·伯格(Dominique von Burg)表示。
联邦信息自由法于2006年开始实施,而此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保密才算合乎规范。是议会扭转了这一认识:它迫使政府部门必须对其文件保密的做法给出解释。
并不是只有新闻工作者才有特权,普通公民也能向任何联邦部门索要信息。大多数州也有类似的法律。
不过冯·伯格指出,情况还远不够完善。“即使有关于透明度的法律,我们也未能完全摆脱‘除非我们发表,否则一切保密’的原则,”他告诉瑞士资讯swissinfo.ch:“一切都应被发表出来,除非是有正当理由需要保密。”
这位主席相信,为提高公共服务部门与立法的透明度,还有更多工作要做,并举了日内瓦州的例子:“没人知道究竟该如何查阅行政文件,”他透露:“如果你都不清楚文件是否存在,索要起来就会很难。”
仲裁
非政府组织“无国界记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瑞士分会委员会成员米歇尔·施韦利(Michel Schweri)则认为,本国对关于透明度法律的实施并不总是恰当。“法规出台还不算久,官员们仍未习惯于照章办事,”他补充。
这一印象也得到了联邦资料保护与信息督察官(Federal Data and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办公室的确认。当索要申请被政府服务部门拒绝时,会由该办公室作出仲裁,但其办公情况不一定就能反映申请总数,因为无论出不出问题,每个申请在提出时并不都会通知该办公室。
但它的临时数据的确显示出,去年索要信息的申请与仲裁申请都翻了一番,后者达到60件。然而由于人手不够,该办公室只能完成30件申请的仲裁,在它向联邦服务部门传达建议时,通常会要求他们提供更多信息。
根据由新闻工作者经营的支持透明度网站-“更透明,为了更好理解”(Öffentlichkeitsgesetz.ch),在与联邦服务部门打交道及要求仲裁时,新闻工作者遇到的问题远不止拒绝公开潜在的利益冲突、核安全文件的审查,或是复印资料的费用等等。
信息超载
然而透明度还存在另一种障碍,这在近几年来对新闻工作者而言更成问题,那就是公共与私营领域交给他们的信息的数量之巨。
“显然交流变得越来越多,”冯·伯格表示:“人们总有这种企图,就是既想留下好印象,又不想让新闻工作者插手他们不愿让人知道的事务。”
“于是提供大量关于一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的却不够。这不是瑞士的独特现象,而是范围更广的普遍情况。”
对瑞士记者联合会(Impressum)会长乌尔斯·萨尔曼(Urs Thalmann)而言,公共关系被有意或无意地与透明度混淆了。
“新闻工作者人数渐少,为公共与私营领域工作的传播学专家却越来越多,”他告诉瑞士资讯swissinfo.ch。
“确保信息能被记者正确地传达当然情有可原,但传播服务的目标却有别于媒体。记者们没有时间对这些预先消化过的信息进行深究。”
老派报道方式
注意到如今的新闻工作者时间不够的人,不止萨尔曼一位。
在洛桑大学与法兰克福大学任职的社会学家奥利维埃·瓦豪尔(Olivier Voirol)提到,巨量信息不但难以总结,也令编辑们很难提出有意义的看法,甚至难于同所有局内人讨论这些话题。
“新闻工作者们不再像以前那样进行调查,而趋向于忽略来源的寻找,因为他们完全被信息所淹没,”他指出:“这意味着有些声音被排除在外,得以表达自己意见的,是那些掌握了传播渠道的人。”
那么该如何解决呢?萨尔曼建议拨回时钟,让记者们把更多时间花在研究与调查上,但他对结果也不太乐观。
“那是已不再有财政后盾的新闻工作了,”他承认:“媒体要么没钱来做这事,要么不想对这种需要作出投资。”
他也担心,情况近期内不会有改善。
“对于瑞士的大媒体集团,他们的目标是利润,而非所发布信息的质量,”他警告说:“因为竞争不够,也就没有压力来促使他们换种方式。”
瑞士的新闻发行商们曾表示,他们确实想要保卫优秀的新闻工作。然而为了保证它的经济活力,就需要合适的条件,其中包括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对媒体训练的更多认可。
1. 芬兰
2. 挪威
3. 爱沙尼亚
4. 荷兰
5. 奥地利
6. 冰岛
7. 卢森堡
8. 瑞士
9. 佛得角
10. 加拿大
13. 新西兰
15. 爱尔兰
16. 德国
22. 日本
28. 英国
30. 澳大利亚
38. 法国
42. 南非
45. 台湾
47. 美国
54. 香港
61. 意大利
131. 印度
142. 俄罗斯
174. 中国
175. 伊朗
176. 叙利亚
来源:无国界记者
瑞士的联邦信息自由法于2006年正式实施。
该法保障对联邦政府官方文档的查阅权,尽管可能会因安全或保密等原因对查阅权作出限制。然而,有关机构必须证明将信息公开无益于公众利益。
该法范围不包括州或行政区级机构的文档。大多数州有各自的法律,不过有8个州和半州尚未通过相关法律,其中包括卢塞恩州(Lucerne)与楚格州(Zug)。
瑞士的各企业只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查阅企业的文件档案,且常常仅是出于史料目的。
第17款 新闻自由
1、无论报刊、广播、电视,或是其它通过公众电信途径作报导与信息传播的方式,其自由都受到保障。
2、禁止新闻审查。
3、信息来源的保护受到保障。
(译自英文:小雷,编辑:邵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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