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控制言論自由?
繼今年1月美國國會大廈遭暴力攻破、前任總統川普被多個主流社交媒體平台“封殺禁言”後,圍繞大型科技公司民主功能的辯論正持續升溫。那麼美國、歐洲和瑞士政府對此作何回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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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特(Twitter)、臉書(Facebook)和油管(YouTube)等多家社交媒體平台於今年1月對唐納·川普的社交媒體帳號採取了永久或暫時性關停措施,或限制相關內容傳播,這表明(社交媒體)對言論自由的控制,已然成為一個涉及權力的重大問題。
蘇黎世聯邦理工學院(Feder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TH Zurich)計算社會科學教授Dirk Helbing認為,1月份美國國會大廈發生抗議群眾闖入的暴力騷亂事件之後,民主的未來已岌岌可危,無異於危如累卵。
“倘若多元化的公民社不能佔上風,那麼民主勢必會走向末路。我們必須通過觀點的彼此交鋒與碰撞來解決問題,而不是採用暴力動武或極權措施,”他在瑞士線上期刊persoenlich.com(德)外部链接發文這樣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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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多拉魔盒
美國國會於1996年批准了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一項補充條款,該條款旨在保障意見自由。美國《通信規範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規定,賦予了大型科技公司豁免權,從而使公司方不會因用戶在其平台上發佈內容而遭到起訴;簡而言之,該條款免除了大型科技公司本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網路政策及監管領域的專家-政治學家Adrienne Fichter表示,該條款無疑打開了潘多拉魔盒,各種內容都可在網上自由發布-未經檢查,且不受約束。
而現如今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否在於對條款作出修訂變更、或者廢止在社交媒體上無障礙自由馳騁的規定呢?
美國作家兼人道科技中心(Center for Humane Technology)前理事Stephen Hill認為正是如此。他在上個月刊發於網路刊物《索卡洛公共廣場》(Zocalo Public Square)的一篇文章(英)外部链接中寫道:“現在是時候該重整旗鼓,重新啟程了。”
- “民主的私營化”:在自由民主國家,意見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掌控於私營科技公司之手。
- 權力因素:在網路平台上發生的事情,會對現實世界產生影響。
- 輕鬆的遊戲:科技公司的運營範圍涉及全球,但缺乏全球監管。
- 大衛對陣歌利亞:那些有意願對科技巨頭實施監管的國家,只能自己獨立動手。
- 監視資本主義:私營科技公司在民主和意見自由方面不存在任何利益攸關關係;它們唯一感興趣的,就是用戶數據和廣告收益。
- 主導權:各國必須在這場權力的遊戲和角逐中成為規則制定者。否則,作為民主命脈的新聞與資訊體系將會完全被擾亂,並且會因達成其他目的而遭到利用或濫用。
在Hill看來,即便美國國會打算廢除這項“晦澀複雜的法律條款”,此舉也並非完美的解決方案。 “這種做法或許會讓大型科技社交媒體公司更富責任感、更具自我反思性,而且有可能讓其對’有毒的’不良內容承擔起更多的潛在責任,譬如發佈在其平台上的兒童色情作品等非法內容。”
Hill呼籲美國政府對數位公司採取強硬策略,就像過去對待通訊、鐵路和能源公司的態度一樣。他要求美國政府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 Facebook和其他公司的商業活動,應該與數位許可證相掛鉤,且數位許可證需具備界定明晰的規章制度。
- 科技公司在收集任何數據之前,都必須首先徵詢用戶。
- 科技巨頭的寡頭壟斷地位必須被打破,拆分為規模較小的多個網路。
這種科技巨頭權力的分散,也獲得了Marietje Schaake的認同。
“科技公司的權力過於強大,尤其是在社交媒體平台運營和搜索引擎領域屈指可數的幾大巨頭,”日內瓦網路安全研究所(Cyber Peace Institute)所長兼史坦福大學網路政策中心(Stanford University’s Cyber Policy Center)國際政策部主任Schaake介紹稱。
“它們不僅有能力影響廣大消費者,甚至還能對大量選民施加影響,”Schaake表示:“這種權力之大的問題需要得到解決。”
Schaake贊成對大型科技公司實施與適用於銀行業、製藥業或汽車製造業類似的監管法規。
“一方面,(大型科技)公司需要有明確的義務和行為標準,”她表示:“另一方面,監管委員會和政府監管部門必須能夠做到對公司違法行為實施嚴厲制裁。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具備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賦予的權力,以及有能力去切實執行措施,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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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盤解決之道
旨在打擊網路假新聞的全球倡議行動“初稿聯盟”(First Draft)研究中心主任Clare Wardle認為,簡單地取消科技公司的責任豁免,並非正確的做法。
“如果喪失了豁免權這一保護,那麼社交媒體平台可能會被迫同時刪除掉真實和虛假的信息,”Wardle預測道:“與其專注於刪除虛假信息,我們更應該努力去思考,人們為什麼要在網上發布並散播這些消息。”
Wardle堅信,國家應該通過大力支持地方新聞業,從而促進“營造一個更健康的新聞環境”。她表示:“地方新聞業正在走向消亡,所以越來越多的讀者湧入了社交媒體,從網路中獲取他們想讀的新聞。”
Wardle還相信,在國際層面上製定一套整體解決方案是有可能實現的。 “聯合國已經針對言論自由制定了相應的標準,很多網路平台都採用這些標準來指導其運營行為。因此,制定一套讓科技企業承擔責任的全球性機制,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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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推動力
2020年底,歐盟執行機構-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了一項旨在讓全球各國科技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的《數位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該法規的依據是,凡是在現實世界中被明令禁止的行為,在網路空間裡也理應被禁止。
Adrienne Fichter表示:“該法案將依據確定的機構程序採取統一的行動方案,包括設置多個中央聯絡點,確定具有約束力的期限,以及可選擇在各國法院採取法律行動。”
然而她也補充提及,截至目前,谷歌(Google)已明確發聲,對該方案提出了激烈的反對意見。
瑞士採取的方式
和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處理方式一樣,瑞士政府迄今為止始終依賴於科技行業的自我監管。不過在伯恩,情況正在逐步發生變化。
“聯邦行政管理部門當前正致力於明確一個問題:瑞士針對網路平台的治理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必要以及有可能實現的,”瑞士聯邦通訊局(OFCOM)在給瑞士資訊swissinfo.ch的回覆郵件中介紹道。
基於2019年出具的一份報告,針對搜索引擎或社交媒體對人工智能或算法的應用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到公眾輿論及喜好,瑞士當局目前正在展開調查。聯邦通訊局表示,結論最早要等到今年年底才會出爐。
然而,該機構同時透露:此次調查並不會將重點聚焦於瑞士相關法律今後該如何力求遵循歐盟法規、與歐盟做法保持一致;而是著眼於尋求“一種瑞士的治理方法,”瑞士聯邦通訊局表示。
(譯自英文:張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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