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警務改革所付諸的努力正遭遇阻撓”
警務研究員及警方顧問弗雷德里克·美拉德(Frédéric Maillard)表示,雖然相對更好的培訓讓瑞士警方的種族外貌事件和暴力執法事件得以有效減少,然而,在隱密之處發生的不為人知的故事,則令人深感擔憂,警務改革也難以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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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瑞士資訊的採訪時,美拉德談到了在反對種族歧視遊行示威活動和執法改革席捲全球各地之際,瑞士警察部門處於何等現狀。
瑞士資訊:您曾在2015年刊登的報告中寫道,種族臉譜化、種族貌相、種族外貌事件和歧視,對瑞士警察機關來說是一大癥結。現在的情況依然如此嗎?警方各部門目前具體採取哪些措施來應對這一問題?在您看來,這個問題是否已經得到了很好的解決?
雷德里克·美拉德:在瑞士,警察暴力執法和公然、蓄意的種族外貌(編者註:racial profiling,即執法機關在判斷某一類特定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時,將種族或族群特徵納入考慮範圍,進而可能導致在執法或破案過程中更多地懷疑某一族群的作案嫌疑)情況,近年來已得到不斷改善;目前此類事件已經減少了很多。追根溯源,原因就在於警方培訓得到了全方位的顯著改進和提升。
雖然瑞士擁有大約300支不同級別的警力,但只有6家由一個單一組織負責整體監管的警察培訓中心。無論身處哪支警力,都需接受一套統一的培訓方法。瑞士《刑法典》(Swiss criminal code)第261條明文規定禁止種族歧視,該條文也對減少瑞士種族外貌事件事件、以及遏制公開發表和散佈涉及種族歧視的侮辱性言論有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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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種族貌相、種族定性和歧視問題在執法系統內部還依然存在,某些警員會在更衣室、會議場合或者少數“自己人”在場的警車上-有時候甚至是在逮捕過程中,發表種族主義和歧視性言論。
就種族歧視而言,有些警察是非常麻木不仁、冷酷無情的。當然,當周圍有“圍觀群眾”在看著、舉著手機拍攝他們時,他們是不會在公開場合吐露這種侮辱性言辭的。
但最近就在美國非洲裔男子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因警察暴力執法、跪壓喉部而喪生之後,我聽到不少來自瑞士警察的描述,他們告訴我:提到種族主義誹謗,在各警局分管轄區內發生的一幕幕情形是很糟糕、很可怕的。
直到今日還依然有警察宣稱:“或許我不能直接動手打人,但我可以關起門來衝他們侮辱他們所屬的種族。”這是不對的,因為《刑法典》第261條明令禁止這種行為。然而,當他們置身於“自己人”的圈子裡時,的確有警察會違反這一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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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我認為有必要將瑞士警察的培訓時長,在目前兩年的基礎上延長一倍,增加到四年。此舉會讓瑞士警察的專業化培養程度達到醫療保健從業人員和社會工作者的同等水平。額外的培養教育,能夠在課程設置中加入更多的自我反思、社會和行為培訓、以及涉及瑞士政治和司法制度的相關知識等內容。
瑞士資訊:在瑞士,允許普通公民拍攝警察的行動或執法過程嗎?
雷德里克·美拉德:將警察的行動拍攝下來,在瑞士是被允許的。我們圍繞這一議題的討論,已經持續了四年之久,雖然目前還沒有明確針對該議題的聯邦法律條文,但在未來一、兩年之內,可能就會頒訂相關法律規定。不過,所有瑞士警察部門的負責人,都應該認可、准許普通民眾拍攝警察的舉動。
儘管如此,也有兩種例外情況:第一,民眾的拍攝行為不得干擾到警察的正常執法工作;第二,拍攝的錄影不得隨意散佈、傳播,尤其是通過錄影可明確識別出當涉事警察或者執法地點的情況下。
但總體而言,公民有權對警察的行動及執法過程進行拍攝,並在必要的時候-比方說涉及控訴警方暴力執法時-向法官出示現場錄影。
警察可以妨礙工作為由,要求現場民眾停止拍攝-當然,這種做法可能會存在(警方)濫用職權之嫌,或者引發爭議。歸根究底,還得歸結於技術操作問題,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兩年的警察培訓時長還遠遠不夠的原因。
瑞士資訊:在種族問題上,瑞士警察部門內部會如何改變根深蒂固的態度和做法呢?類似於近期在美國發生的警方暴力執法這種國際事件,是否會影響到關於瑞士警方究竟應該如何執法、開展工作的討論呢?
雷德里克·美拉德:越來越多的年輕警員-尤其是女警察,迫切希望有所改變,他們也在直面與正視警察隊伍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最近,我也收到了很多、很多警察發來的訊息,他們表示,有意願在外出巡邏時通過單膝跪地、或者佩戴黑帶的方式,為反對種族主義的遊行示威者提供聲援。
不過,警察隊伍自身是極端保守、墨守成規的,對改變素來持謹慎、緘默態度,這一點和軍隊很相似。從制度角度來看,各界反應都是,這裡(即瑞士)一切都很好,根本沒有必要去改變什麼,我們這裡可沒有其他地方遇到的問題。
我和多位心理學家、社會學家共事,他們和我的感覺完全一樣。遺憾的是,這需要某種嚴重的事故或事件來推動改變。在瑞士,我們曾遭遇過嚴重事件:有兩名非洲裔居民在洛桑發生的一起涉及當地警察的事件中不幸喪生,然而時至今日,相關調查尚未結束,因此,我們不能輕率地下結論說,這就是警察暴力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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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警察往往覺得自己是無可比擬、不容批評的,他們很少會對自我、或者其從屬的機制提出質疑。他們不受利益驅動、不以牟利為導向,也不受制於市場自由競爭秩序。雖然市場自由競爭秩序是公共服務實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這在警方尋求心態改變、或者推動警方管理政策的變革方面卻顯得無濟於事。警察既有法律的支持,也有其他公民或國家機構所無法享有的專屬和特殊的運作權力。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有必要建立與之對應的均等抗衡力量,比如一家獨立的外部審查機構,來對警察的行為進行監督。
瑞士資訊:目前瑞士有這種機構嗎?
雷德里克·美拉德:現在的確還沒有。只有(警察部門)內部監督。即便如此,在瑞士目前現有的300支警力中,只有3支設置了某種形式的內部監督機構。比方說在我們國家國際化程度最高的地區之一-日內瓦,當地警方就常設有一家審查機構。但所有審查機構都是內部性質的。經我教導過的日內瓦警察就有3500名,據我了解,其中很多人要麼實施過暴力,要麼是引發諸多問題的始作俑者。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有些警察頗具革新精神,具有進步意識,而且也很希望有所改變。但總體而言,目前瑞士警務改革所付諸的努力正遭遇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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