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属于强奸
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强奸定义为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即使不使用暴力,只要违背受害者愿望,就算强奸。这可能对瑞士刑法的修订也产生影响。
一位男性在前女友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他被以强奸罪告上法庭,却被无罪释放,因为瑞士法院认为,这位前女友在整个过程中是有反抗机会的。
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瑞士也只将附带暴力、威胁或者精神胁迫的性行为定性为强奸,情况类似的国家有中国、俄罗斯、法国、西班牙等。
不经同意的性行为必须受到惩处
西班牙正在改变这一状况,准备按照《伊斯坦布尔公约》(Istanbul-Konvention外部链接)修改刑法,防止和打击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欧洲议会的这条公约于2018年在瑞士生效,要求对非自愿性行为予以惩处。
西班牙决定变更法律的导火索是一个具体案例:一群男子围攻了一名年轻女子,并拍摄成视频上传到Whatsapp上四处传播,尽管这群男子在网上公开炫耀他们的行为,但是却只受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罚,理由是该女子未进行反抗,因此不构成强奸。
当西班牙、丹麦、荷兰、芬兰还在讨论修改法案的时候,瑞典、英国、爱尔兰、德国、希腊、比利时、卢森堡、冰岛、奥地利、澳大利亚、南非和塞浦路斯已做出明确决定: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就是强奸。
“辩论往往都是像西班牙那样由具体案例引发,”弗里堡MaxPlanck研究所的博士后Nora Scheidegger说:“这是一场女权主义辩论,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瑞士开始了。此后,停滞了一段时期,直到《伊斯坦布尔公约》出台及出现了#MeToo运动之后,又被重新唤醒。”
非政府组织要求瑞士跟进
瑞士目前正在针对修订刑法进行讨论。一些非政府组织,如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或女权主义(feministischen)和妇女罢工团体(Frauen*streik-Kollektive),要求在修订法案中将“非自愿”引入强奸的定义中。
欧洲议会秘书长Marija Pejčinović Burić也呼吁成员国修改强奸的定义。瑞士联邦司法局目前正在确认瑞士是否存在改革需求。
瑞士政府最初认为没有改革必要。因为在瑞士,如果有人违背他人意愿采取骚扰行为,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因“性骚扰”而遭到罚款。
建议:新罪行
但对于非自愿的性行为,这样的惩处太过温和与笼统,Scheidegger博士后在她的毕业论文中提出,引进一个新的罪行名称“性侵”,她的这一建议被一位议会议员接受,因而有可能付诸到现实中。
但是增设一个罪行又有什么好处呢?其他国家也只是扩大了强奸的概念而已。
Scheidegger说:“强奸这个词是带有感情色彩的,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因此这个‘名称’保留在最严重犯罪的行列是有意义的,”对于她来说,性胁迫确实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错误行径,而侵犯他人性自主的权力也同样是很大的犯罪。
伯尔尼大学刑法教授Martino Mona就此表示:“证明‘强制性’有其历史意义,早在19世纪,一个强奸案受害者有可能因为婚外性行为而受到惩处,对于一位女性来说,澄清被强制是有利的证明材料,表明自己不是出于自愿。”但是这在今天已经不再重要,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如果刑法还基于过去陈旧的道德和性观念,是不正确的。
担心错判
在议会就该问题进行辩论时,出现了两点针对引进“非自愿”概念的质疑:首先被告有可能会被要求事后证明对方出于“自愿”,这相当于举证责任倒置,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其次,如果受害者只需坚称自己“非自愿”就能告倒对方,则很容易出现诬告和冤假错案,如今这样的情况已时有发生,但这类案件在瑞士找不到可靠的数字。
那么在那些将非自愿性行为定义为强奸的国家,诬告的现象是否有所增加?以英国为例,在那里,受害者不必进行身体抗争,只要是未经同意的插入就被视为强奸。
但是,牛津大学法学教授Jonathan Herring表示,英国基本不存在诬告问题。据调查,诬告非常罕见。而另一方面,由于很难证明受害者“没有同意”,因此强奸案的定罪率也很少。他说:“问题是,陪审团仍然愿意接受这样的说法:‘受害者喝醉了’或者‘去了夜总会’,就同意了发生性关系。”
Scheidegger表示,就算在定义强奸时引进“非自愿”概念,受害者也不能太过乐观,因为证明自己说过“不”,比证明发生了留下暴力痕迹的性关系难度更大。
(译自德文:杨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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